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阶段,因为工作或者家庭的一些原因,需要去外地处理点事情。但我不知道在监视居住期间,法律允不允许我去外地。如果不可以的话,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合法去外地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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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原则上是不可以去外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里的处所,一般指公安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居住、生活的地方。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去外地的,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去外地的理由、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去外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可能会批准申请。 如果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去外地,就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有去外地的需求,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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