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购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我在广东打算买套房子,当时交了定金,可后来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想买了。我想知道在广东,这种情况下交的购房定金能不能退啊?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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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购房定金是否可以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比如仅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改变等,这种情况下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例如,购房者交了定金后,突然觉得房子的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心意,不想购买了,此时定金一般是不能退的。 然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出售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这就属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例如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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