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吗?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想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但不确定自书遗嘱能不能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想了解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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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书遗嘱能否改变公证遗嘱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概念。自书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而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遗嘱。 过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废止)的规定下,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自书遗嘱是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况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是可以改变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的。例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只要这份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内容也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那么在遗嘱人去世后,就应以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来分配房产。 所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能够改变公证遗嘱的,关键在于要确保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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