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名字是否能拍卖?

我遇到一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但我发现有一套房子虽然不是他的名字,不过一直是他在居住和使用。我不确定法院能不能对这套房子进行拍卖来执行我的债权,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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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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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房屋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时,是否能够进行拍卖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在我国,房屋所有权通常以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也有可能进行拍卖。 情形一: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比如,被执行人与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并且有资金流水等证据能证明购房款是由被执行人支付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情形二:如果登记人是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人。例如,被执行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时,为了逃避执行,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而否定该过户行为的效力,对房屋进行拍卖执行。 情形三:如果房屋是共有财产。即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如果被执行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拍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进行拍卖变现。 不过,在实践中,要认定上述特殊情形并非易事,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让法院确信房屋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法院才会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合法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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