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后户口是否可以迁走?
我家房子拆迁后进行了安置,现在我因为工作等原因,想把户口迁到其他地方去,但是又担心拆迁安置后户口不允许迁走。想问下从法律上来说,拆迁安置后户口到底能不能迁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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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后户口通常是可以迁走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拆迁安置是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等原因,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而户口迁移是指公民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二者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范畴。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完成后,被拆迁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其户口迁移并不会对拆迁安置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只要符合迁入地的户口迁入条件,比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符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等,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地方可能为了保障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户口迁移,不过这种限制通常是有明确规定和期限的。所以,拆迁安置后原则上可以迁走户口,但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政策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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