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来说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明确地向另一个人表示,我想和你达成这样的交易,并且提出了具体的交易条件。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这里面有明确的价格、标的物,表达了甲希望和乙达成买卖手机合同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当对方一旦同意这个要约的内容,合同就成立了,要约人就要受到这个合同的约束。 而要约邀请则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不是直接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吸引别人来向自己发出要约。常见的要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例如,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商品广告,写着“某品牌电视机,欢迎选购”,这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它只是吸引消费者来向商家发出购买电视机的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这些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也可以构成要约。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