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卖房,丈夫能否追回?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追回房屋,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即使只登记在妻子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如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接下来,看买房人的情况。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买房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丈夫可能无法追回房屋,但可以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损失。 反之,如果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擅自处分,那么买房人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追回房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买房人是否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交易过程是否存在异常等,来判断买房人是否为善意。 此外,如果丈夫能够证明妻子与买房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屋。 总之,妻子擅自卖房,丈夫能否追回房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丈夫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