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工伤时病历搞错,影像报告单能作为证据吗?


在报工伤的过程中,当病历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影像报告单是否能作为证据,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提到了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但并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的形式。 影像报告单属于医疗资料的一种,它记录了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有骨折、损伤等。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是指它是由医疗机构按照专业的设备和程序生成的,反映了受伤当时的真实状况;关联性则是指它与职工所受的伤害直接相关,能够证明伤害的存在和程度。 然而,仅有影像报告单可能并不足以全面证明工伤情况。病历虽然搞错了,但它通常包含了患者的症状描述、医生的初步诊断等重要信息,与影像报告单相互补充,能够更完整地呈现受伤的过程和病情。如果病历错误导致关键信息缺失,那么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有影像报告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会要求补充其他相关材料。比如,可能会要求重新核实病历信息,或者提供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明等。因为工伤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来判断职工是否符合工伤的条件。 如果遇到病历搞错的情况,应该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要求其更正病历信息。同时,将影像报告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伤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影像报告单可以作为报工伤的证据之一,但不能仅凭它来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