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否可以离婚?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有些情况不太对劲,后来了解到我们的婚姻可能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我现在就想和对方结束这种关系,但是不知道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能不能像正常婚姻那样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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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能否离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这两种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它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婚”一说。因为“离婚”是针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言,要解除这种婚姻状态。而无效婚姻既然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当事人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自然不成立。法院一旦判决婚姻无效,该判决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则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婚姻被撤销之前,它是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或者隐瞒重大疾病方的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样也不需要再办理离婚手续。例如,受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不需要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也自始无效。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来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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