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吗?
我和朋友一起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但我觉得自己情节很轻。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我想知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没有可能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会一直被拖着,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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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几种不起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这些情况,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等,符合该条规定,检察院可以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如果针对某个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共同犯罪中,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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