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决定书能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吗?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收到了劳动仲裁决定书,但我没申请撤回仲裁。我不太清楚这个劳动仲裁决定书会不会被当作我撤回申请的决定书,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上,劳动仲裁决定书能不能直接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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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劳动仲裁决定书是否能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我们得先分别了解这两种决定书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决定书是劳动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就某些程序事项或者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这些事项涵盖范围较广,比如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处理、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等情况。而撤回申请决定书则是在申请人主动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并且仲裁委经过审查后同意其撤回申请时所出具的文书。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可能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书,此决定书在性质上类似于撤回申请决定书。但如果是其他情形下的劳动仲裁决定书,比如对仲裁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决定,显然不能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没有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决定书一般不会直接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像前面提到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庭时,才可能出现类似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况。 所以,劳动仲裁决定书是否能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书,关键要看决定书作出的具体依据和背景情况。如果对劳动仲裁决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存在疑问,申请人可以及时与劳动仲裁委进行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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