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是否可以免交?
我之前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没能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现在产生了滞纳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有没有可能免交呢?我实在不想承担这笔额外的费用,不知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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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能否免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概念。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时,按照滞纳天数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它的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般情况下,滞纳金是需要缴纳的。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能会被免交。例如,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另外,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以,如果您遇到上述可以免交或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能会免交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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