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迟到,可以用晚上加班代替吗?
我在公司上班,有时候早上会因为一些突发状况迟到。公司领导说可以用晚上加班来抵早上迟到的时间,我不太确定这样合不合法,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来看,早上迟到能不能用晚上加班来代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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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早上迟到能否用晚上加班来代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天或一周内应当工作的时长。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用晚上加班来弥补早上迟到的时间,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比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且加班时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替代方式是可以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强制要求劳动者用晚上加班来代替早上迟到,这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自主支配自己休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剥夺。同时,即使是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如果劳动者迟到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加班来弥补迟到。总之,用晚上加班代替早上迟到需要遵循双方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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