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除合同义务?


在探讨民法典中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除合同义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约责任和合同义务的概念。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义务,也就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去做的事情。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继续履行就是其中一种。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不能仅仅因为承担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就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违约方即使承担了违约责任,也可能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作为卖方在收取房款后拒绝过户。此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甲不能以赔偿乙一些损失为由而拒绝过户。但如果该房屋在地震中倒塌,这就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即使甲承担了违约责任,也无法继续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免除合同义务。是否能免除,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