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
我和别人有个业务往来,合同里我想约定排除留置和留置权。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如果可以约定排除,那我们的约定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呢?我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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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留置和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留置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这意味着,留置和留置权是可以通过约定进行排除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即使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也不得对相关动产行使留置权。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乙公司都不得留置甲公司交付运输的货物。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运输费用,乙公司也不能依据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货物。因为他们之间的约定排除了留置权的适用。 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和留置权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比如,债务人担心自己的特定动产被留置后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债权人考虑到留置财产可能带来的保管成本、变现难度等问题,双方通过协商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总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约定排除留置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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