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和收据能否证明借贷事实?
我和别人有借贷往来,手里有借款合同,对方也给我开了收据。但现在对方不承认借款事实,说合同和收据不算数。我想知道,光凭借款合同和收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证明我们之间的借贷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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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借款合同和收据通常是证明借贷事实的重要证据,但能否完全证明借贷事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款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存在,表明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收据则是出借人收到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收到借款的凭证。它能够证明款项的交付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收据上明确写明收到的款项是借款,那么它可以作为款项已经交付的证据。 然而,仅有借款合同和收据并不一定能确凿地证明借贷事实。比如,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是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或者收据是虚假开具的,那么借款合同和收据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此外,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法院通常还会审查款项的交付方式、资金来源等情况。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合理的交付证据,法院可能会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除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外,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因此,如果遇到借贷纠纷,建议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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