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件中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打算起诉他。听说打官司可能要请律师,费用不低。我想知道在借款案件里,如果我胜诉了,律师费能不能让败诉的对方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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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案件中,律师费是否能由败诉方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谁请律师谁付费”是普遍遵循的规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自己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自己来承担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聘请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其一,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时,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问题,那么该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其二,如果符合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律师费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例如,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另外,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但在普通借款案件中,这类法定情形较少。 所以,在借款案件里,如果想要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最好是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通常律师费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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