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还能继续执行职务吗?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破产程序,现在这个程序已经终结了。但管理人还在处理一些事务,我不太确定这是否合理。我想知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到底有没有权力继续执行职务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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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他们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妥善处理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各项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这一条文是判断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的关键依据。 通常情况下,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履行完毕了,一般应当终止执行职务。因为此时破产企业已经不复存在,没有了需要管理和处理的对象。 然而,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管理人就需要继续执行职务。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未了结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比如,破产企业在破产前签订的合同引发的争议,或者是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在这些纠纷没有最终解决之前,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表,需要继续参与诉讼或仲裁,以维护破产企业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人还可能有其他一些后续事务需要处理。例如,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进行最后的核对和确认,确保每一笔财产都准确无误地分配到债权人手中;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日后可能的查询和审计等。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后,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终止执行职务,但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等特殊情况,管理人则需要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相关事务处理完毕。这样的规定,既能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结束,又能妥善处理可能遗留的法律问题,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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