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探讨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夫妻财产协议,就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协议。而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交易对方存在权利瑕疵,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了相应财产的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在夫妻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财产问题。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协议,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通常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举例来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丈夫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第三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财产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他基于对丈夫的信任进行了交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协议,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就可以对抗该第三人。比如,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夫妻一方明确告知了第三人他们之间的财产约定,并且第三人仍然选择进行交易,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来处理。 所以,判断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想要保护自己按照财产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在与第三人进行涉及财产的交易时,应当尽量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