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逮捕后还可以进行调解吗?


在探讨检察院逮捕后是否还可调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逮捕和调解。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调解在这里通常指的是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了,如果案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然是可以进行调解(刑事和解)的。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调解(刑事和解)程序。例如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通常是不适用的。所以,在检察院逮捕后,要判断是否能调解,关键要看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如果符合,那么调解不仅可以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也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