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具的病历能否作为误工费赔偿的依据?
我最近遭遇了意外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并拿到了病历。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的问题,不知道这份病历能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具体想了解下病历在误工费赔偿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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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具的病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误工费赔偿的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次,关于病历作为误工费赔偿依据的具体情况。误工时间通常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者因伤仅需在家修养或住院治疗而无残疾,那么误工时长根据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计算,自事故发生日起至康复结束日止。例如,病历上医生建议休息两周,那么这两周就可以作为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若受害者因伤需住院治疗并已评定为残疾,则误工时长自事故发生日起至残疾评定前一天止。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然而,仅有病历还不够,要获得误工费赔偿,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比如当事人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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