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神经病开的单位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要判断一群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所开的单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 然后,我们来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其精神状态和辨认、控制能力来判定。 对于一群精神病人开的单位,如果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不能仅仅因为单位成员是精神病人就一概而论。一方面,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果单位虽然由精神病人组成,但他们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按照单位的正常决策程序进行的,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要看单位成员在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果单位成员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其他要件,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看,可能也难以对单位成员进行刑事处罚,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单位不构成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单位仍可能因为其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 综上所述,一群精神病人开的单位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同时,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的案件,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准确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