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把未成年子女判给哥哥姐姐抚养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有个未成年的孩子。我们俩的情况都不太适合抚养孩子,我就在想,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把孩子判给孩子的哥哥姐姐抚养呢?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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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通常不会直接将未成年子女判给其哥哥姐姐抚养,但存在特殊情形。 首先,我们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父母只要有监护能力,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离婚纠纷里,法院通常是在父母双方之间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看哪一方的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过,如果父母双方都存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比如父母都因严重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兄姐在有监护能力的前提下,是有可能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此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比如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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