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可以修改离婚协议吗?


在离婚冷静期内是否可以修改离婚协议,这是很多准备离婚的夫妻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概念、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来解释一下离婚冷静期和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虽然该法典没有明确提及冷静期内能否修改离婚协议,但从法律原理和实际操作来看,是可以修改的。因为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还未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所以双方完全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比如夫妻双方原本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冷静期内发现这样的分配不合理,双方重新协商后决定对房产进行重新分配,这种修改是被允许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修改离婚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能无法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离婚及相关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修改离婚协议,前提是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也为双方在冷静思考后调整离婚相关事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