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冷静期还能不能修改离婚协议?
我和另一半已经度过了离婚冷静期,本来都商量好离婚协议内容了,可现在我有些想法变了,想修改协议里的部分条款,不知道过了冷静期还能不能修改,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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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离婚冷静期是否能修改离婚协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咱们得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立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还未正式领取离婚证,此时双方如果都同意修改离婚协议,那么是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的。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之前,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其内容进行变更。这就好比两个人在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正式生效执行前,双方都能商量着改改里面的条款。 然而,如果双方已经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了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了。此时若要修改离婚协议,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要是没有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已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比如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若要变更也需要有法定的情形和理由,并且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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