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报捕期限是多久?
我涉及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和普通拘留的报捕期限一样吗,具体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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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对其进行监视的强制方法。报捕期限则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限并没有专门的特殊规定,通常遵循与拘留类似的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三天内难以报请批捕的。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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