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分配?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这家公司破产了。公司有部分财产之前已经做了抵押,我想知道这些已经抵押的财产能不能用来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以偿还我们这些债权人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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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分配,这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已抵押财产的性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对于已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权就包括抵押权。所以,在公司破产时,抵押权人对于已抵押的财产,在抵押范围内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这部分财产会首先用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当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如果已抵押财产还有剩余价值,那么这部分剩余价值就会被纳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然而,如果已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时已经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才会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分配。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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