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岳母是否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

我妻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岳母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一直靠我妻子赡养。现在涉及赔偿问题,我想知道岳母能不能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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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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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岳母是否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原本有人扶养的人失去了生活依靠,侵权方要赔偿这部分生活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的关键在于“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和“近亲属”的界定。 从“近亲属”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近亲属的范围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母并不在法定近亲属的范围内。 再看“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女婿对岳母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扶养关系通常基于血亲、收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女婿与岳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形成的姻亲关系,并非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婿与岳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比如长期共同生活,女婿一直承担着岳母的生活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岳母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岳母不能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但在特殊的存在事实上扶养关系的情形下,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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