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是否能构成特殊累犯?
我之前因为过失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了罪。我听说有特殊累犯这个说法,就想知道像我这种之前是过失犯罪的情况,能不能构成特殊累犯呢?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这个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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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过失能否构成特殊累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特殊累犯的概念。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明确了特殊累犯的范围仅限于这三类特定犯罪。 接着我们来看过失犯罪的性质。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构成特殊累犯强调的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特定犯罪。而这三类犯罪通常都是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很难想象这三类犯罪会以过失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特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犯罪的性质来看,过失是不能构成特殊累犯的。因为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要求前后罪都为特定的故意犯罪,而过失犯罪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要求。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累犯制度的严谨性和针对性,旨在打击那些主观恶性较大、多次故意实施特定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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