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公证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原公证遗嘱?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想改变遗嘱内容,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但不清楚新立的公证遗嘱能不能撤销原来那份,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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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新立公证遗嘱能否撤销原公证遗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失效)的规定,遗嘱人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也就是说,如果要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单纯立新的自书、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是不行的,必须再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原公证遗嘱。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情况有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即使是新立的非公证遗嘱,只要是最后所立且内容与之前的公证遗嘱相抵触,就可以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当然,新立的公证遗嘱同样也具备撤销原公证遗嘱的效力。只要新立的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就可以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所以,新立公证遗嘱是能够撤销原公证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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