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探望子女?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他,但前妻以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到底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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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是可以探望子女的。下面为你详细解读。首先,从法律概念上看,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是得到法律保障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先就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是几个小时,或者每月探望几次等。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为出发点。比如会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不抚养一方的居住情况、生活习惯等。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该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该方已经戒除不良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评估,确定不会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所以,总体而言,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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