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还在哺乳期的子女是否能判给男方?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孩子现在还在哺乳期。我经济条件不太好,没办法很好地抚养孩子,老公经济状况不错。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还在哺乳期的子女能不能判给男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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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还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来说,哺乳期通常理解为孩子两周岁以下的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出发,因为在哺乳期内,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母亲在喂养、照顾孩子方面通常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孩子成长的需要。所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倾向于判给女方。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还在哺乳期的子女也可能判给男方。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等。在这些情形下,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所以,虽然原则上哺乳期子女判给女方,但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判给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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