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累犯是否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我是宁夏的,有个朋友是累犯,现在身体出现了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想知道在宁夏,像他这种累犯的情况能不能申请监外执行,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累犯申请监外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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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累犯申请监外执行。也就是说,累犯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例如,累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了证明文件,同时不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 在宁夏地区,对于累犯申请监外执行,同样要依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累犯也能够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但是,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存在适用监外执行会危害社会等情形,那么就不会批准监外执行申请。所以,累犯在宁夏申请监外执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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