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发生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是否可以撤回要约?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现在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我不想让这个要约生效了。我不太清楚在要约发出之后,我能不能把它撤回呢?有没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呀?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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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所表达出的意思。当发出要约后,要约人在特定情形下是能够撤回要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这意味着,要约人若要撤回要约,必须保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对方。举个例子,甲公司通过邮件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购买货物的要约,在邮件发出后,甲公司发现市场情况有变,不想再购买这批货物了。此时,如果甲公司能马上以更快捷的方式(比如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通知乙公司撤回要约,并且这个撤回通知在邮件到达乙公司之前或者和邮件同时到达,那么这个要约就可以被成功撤回。 假如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对方,那么要约就已经生效,通常情况下就不能再撤回了。不过,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要约还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所以,要约发生后,要约人在满足撤回条件时是可以撤回要约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撤回通知的送达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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