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名称还能不能使用?
我有一家企业,刚完成了名称变更。但现在有一些之前签的合同还没履行完,对方希望用原名称开发票。我就想问问,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名称还能继续使用吗?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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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名称能否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来说,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当企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意味着企业获得了新的身份标识,原名称从法律层面上已经不再是该企业的有效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这表明,在通常的名称变更情况下,如果不是转让等特殊情况,企业不应再使用原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在名称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进行经营,可能会给交易相对方带来混淆,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比如在签订合同方面,可能会导致合同主体不明确,引发合同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纠纷。在税务和发票开具上,使用已变更的原名称开具发票,不符合税务管理规定,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过渡情况下,原名称可能还会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使用。例如,企业名称变更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的业务,如已经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为了保持业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在向交易相对方充分说明名称变更情况后,可以在该业务中继续使用原名称,但这应该是短期的、有特定范围的。并且企业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以备在发生纠纷或被查询时能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则上不应再使用原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特殊过渡情况下,经过妥善处理和说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短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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