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我之前受了工伤,经过治疗后恢复了一段时间。最近旧病复发了,身体很不舒服,工作也受到影响。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比如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等。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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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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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病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是许多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旧病复发”的概念。它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导致的伤病,在经过治疗看似痊愈后,又再次发作的情况。例如,之前因工伤导致骨折,经过治疗愈合,但一段时间后骨折部位又出现疼痛、功能障碍等情况,这就可能属于旧病复发。 对于工伤职工旧病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旧病复发经过确认需要治疗,那么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比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过,要享受这些待遇,需要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一般来说,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需要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只有经过确认属于旧病复发且需要治疗的,才能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如果感觉旧病复发,应及时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对医疗机构的意见有争议,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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