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两次执行是否可以开两个结案证明?
我有个案件经历了两次执行,现在执行都结束了,我想知道能不能让法院给我开两个结案证明,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会不会不允许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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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一个案件两次执行是有可能开具两个结案证明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结案证明。结案证明是法院对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情况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意味着这个执行阶段的任务已经完成。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等。当一个案件经历两次执行时,每次执行如果都符合上述结案方式中的一种,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分别开具结案证明的。 比如,第一次执行可能是执行了部分标的,达到了一定的执行目的,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应程序,法院可以出具一个结案证明。之后,因为新的情况又启动了第二次执行,当第二次执行也完成相关程序后,法院同样可以再出具一个结案证明。 不过,具体是否开具两个结案证明,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工作流程来确定。有些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整体性,认为两次执行属于同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只开具一个综合的结案证明;而有些法院则会按照每次执行的实际情况分别开具。所以,当事人可以和执行法院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开具结案证明的需求,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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