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案证明是否由执行局开具?

我有个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了,听说需要结案证明,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开。我想问下结案证明是不是由执行局开的呀,要是不是的话又该找哪个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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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证明是否由执行局开具,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结案证明的概念。结案证明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标志着该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已经结束。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结案证明是由执行局开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局负责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比如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得执行程序终结,像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况,执行局就会对该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并开具结案证明。因为执行局对执行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最为了解,能够准确认定案件是否已经达到结案标准。 然而,并非所有的结案证明都由执行局开具。在一些非执行类的案件中,比如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且判决、调解生效后,案件就算结案了。这种情况下,结案证明一般由审理该案件的业务庭室开具,而不是执行局。因为业务庭室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他们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最终结果有完整的记录和把握,所以由他们来出具结案证明更为合适。 所以,结案证明不一定都是由执行局开具的,要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所处的程序来确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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