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处置吗?


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有权处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处理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比如,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的买菜、购买生活用品等小额支出,是可以自行决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一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例如,一方想要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或者进行大额的投资等行为,就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那么另一方可能无法追回财产,但可以向擅自处分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有权处置,但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理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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