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我发现另一半没跟我商量就动用了我们的共同存款,这让我心里很不踏实。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夫妻一方到底能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啊?这种情况对我有啥影响,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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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通常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不是一方能随意处置的。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另一方知道后可以主张撤销该行为。但是,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情况就有所不同。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不知道一方处分行为未得到另一方同意的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夫妻另一方不能对抗,即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也就是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像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等。在这些日常事务范围内,夫妻一方可以自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要是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作出了限制,那么在明确的限制范围内,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该限制的相对人。 相关概念: 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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