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公证遗嘱?


在探讨口头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公证遗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概念。 口头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订立的遗嘱。比如在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难等紧急时刻,来不及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不过,这种遗嘱形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证明力较高的一种,它经过了公证机构严格的程序审查,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在已经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了。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人所立的任何形式的遗嘱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从理论上讲,口头遗嘱如果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是可以撤销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口头遗嘱的特殊性,其证明难度相对较大。在实践中,如果要以口头遗嘱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并且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进而无法撤销公证遗嘱。所以,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书面遗嘱等更具稳定性和证明力的遗嘱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