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否可以保释?


保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应的概念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组织卖淫罪如果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通常被认为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组织卖淫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会非常谨慎。 对于可能判处较长刑期的组织卖淫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一般会认为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存在继续实施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从而不轻易批准取保候审。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总之,组织卖淫罪并非绝对不能取保候审,但获得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