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


在探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获得了抗辩权,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而抵消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些条文对抵消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提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 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符合法定抵消的其他条件,如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等,是可以行使抵消权的。因为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方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不依赖于诉讼时效。例如,甲对乙享有一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有一笔到期债务,且两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甲可以将自己的债权与乙的债务进行抵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消权。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后,义务人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如果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就会使诉讼时效制度失去意义,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比如,若允许债权人随意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债务,可能会导致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有些法院会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前提是满足法定抵消的其他条件;而有些法院则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支持抵消权的行使。所以,当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和法院的裁判倾向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