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日常业务中有在停车场停车的情况,会取得停车费发票。我想了解下,从税务角度来说,这些停车场停车费能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呢?不太清楚相关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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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停车场停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减少企业实际要交的增值税。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规定,停车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范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停车场停车费,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了税额,企业才能据此进行抵扣操作。 然而,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不同,普通发票主要用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凭证,不具备抵扣进项税的功能。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停车费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为员工集体福利性质的停车费用,就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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