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庭后还能不能提交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开庭后是有可能还可以提交证据的,但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这个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后提交的是新证据,那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总之,当事人开庭后并非绝对不能提交证据,但需要看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能否说明逾期举证的合理理由。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能会接受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