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几天当事人是否可以给法官送材料?
我有个案子快开庭了,我手头上有一些新的材料想提供给法官,不知道开庭前几天送合不合适,会不会不被接收或者影响案件审理,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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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开庭前当事人是可以给法官送材料的,但需要关注时间节点和相关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也就是说,当事人有义务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并且法院会指定一个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都可以正常向法官提交相关材料。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可能会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不过,如果该材料属于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新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所以,关于开庭前几天是否可以送材料,关键在于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或者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正常提交材料是被允许的;如果超过举证期限但属于新证据,也有被采纳的可能,但需要向法院说明情况。建议当事人如果有材料需要提交,尽量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并与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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