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否能成为法定证据?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在一场纠纷里我把自己经历和情况都说了,可对方不认可我说的。我就想知道,我作为当事人说的这些话,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作法定证据呢?它有没有证明效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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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是可以成为法定证据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当事人陈述。简单来说,当事人陈述就是在法律纠纷里,当事人向法院讲述和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说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这就是当事人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等八种。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所以从法律条文上看,当事人陈述是有资格成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的。 不过,虽然当事人陈述是法定证据,但它和其他证据相比,有着比较特殊的地方。因为当事人和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为了让自己获得更有利的判决,可能会对事实有所夸大、缩小或者隐瞒。所以,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当事人陈述就做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严格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当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法院才会采纳当事人陈述,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说被告向自己借了钱,但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借条、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被告又不承认借款事实。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仅仅依据原告的当事人陈述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相反,如果原告不仅有自己的陈述,还有借条、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就更有可能采纳原告的当事人陈述,认定借款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述能成为法定证据,但它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该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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