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能否对担保人产生拘束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觉得债务人欠了钱不还,向法院申请后,法院给债务人发个命令让他还钱。 对于支付令能否对担保人产生拘束力,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通过支付令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因为要先经过对债务人的审判或仲裁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例如,甲借给乙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甲直接申请支付令让丙还钱,这种情况下,丙是可以拒绝的。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申请支付令,此时支付令对担保人有拘束力。比如,甲借给乙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乙不还钱,甲申请支付令,乙不履行,甲就可以要求丙按照支付令还钱。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支付令对担保人的拘束力也按照一般保证的规则来确定。总之,支付令能否对担保人产生拘束力要根据保证方式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