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质证前后陈述不一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场官司的庭审里,质证前和质证后由于紧张,对一些事情的陈述不太一样。现在很担心这样会有不好的后果,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庭审中质证前后陈述不一这种情况是怎么看待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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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质证前后陈述不一指的是当事人在法庭质证环节前后,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不同的表述。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等方式,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陈述则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能会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其主张事实的认定。 例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质证前称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但在质证后又改口称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这种前后陈述不一的情况,若原告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原告关于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主张。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质证前后陈述不一并不等同于伪造、毁灭证据,但如果是故意虚假陈述以干扰司法秩序,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尽量保持陈述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若因记忆偏差等原因出现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法庭说明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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