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的情况,现在想找律师帮我处理。但我手头资金有点紧张,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就是先不用给律师费,等打赢官司拿到赔偿再按比例支付。我就想问问,人身损害的案子能不能用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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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
  • #风险代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人身损害案件能否进行风险代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先不支付或只支付少量的前期费用,等到案件胜诉或者执行到款项后,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这种方式对委托人来说,可以在经济上减轻前期的负担,而律师则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案件败诉,可能就无法获得高额的报酬。 接下来,看看法律对于风险代理的规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如果只是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通常是不适用风险代理的。因为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其收费是与最终获得的财产利益挂钩的。而如果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到财产赔偿,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比如工伤赔偿,是明确被排除在风险代理范围之外的。这是因为这类赔偿往往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律师利用当事人的困境谋取高额利益,法律做出了这样的限制。 总之,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否能进行风险代理要具体分析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关系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您与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了解相关的收费方式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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